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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科〔2017〕3号 河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8 00:00    浏览次数: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河南农业大学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河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学校成果转化工作,提高学校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等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利用学校物质条件、人力资源、无形资产以及其它条件所取得的各级、各类职务科技成果。教职工退休或离职5年内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视同在岗教职工获得成果(退休五年后成果审定、鉴定过程中,冠名河南农业大学的等同),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应本着“自愿、互利、平等、诚信”的原则,依法签订转化合同,依法并依照合同约定,权责一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学院或科研平台等单位和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成果完成人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联合企业开发科技成果等。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校科技合作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落实等工作,学院或教职工个人,均无权以河南农业大学或其他相关名义,擅自转化归属学校的科技成果。学校有关成果转化的工作职责与任务如下:
    1.了解与掌握学校科技成果信息,做好成果登记入库和需求信息沟通工作;
    2.指导和协调各学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为学院和成果完成人提供政策和法律帮助;
    4.对外发布宣传简介和推广学校的科技成果;
    5.帮助成果完成人或成果转化人员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对于应用价值大和转化前景好的科技成果及时给予重点支持;
    6.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
    1.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是指将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将特定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专利实施许可是指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动、植物品种权转让是指对通过国家或省、部级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品种权的转让;技术秘密转让是指将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提供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价款;著作权转让: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相关权利的转让;科技成果的其他转让形式。
    2.自行进行转化;
    3.与他人合作进行转化;
    4.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成股份或出资比例;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除委托方有固定格式外,一律使用科技部印发的技术转让合同。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市场规律,鼓励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方法进行成果转化。学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或处置实行校内公示制度,同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学校所有科技成果均有偿使用。交由学院或校内其他单位转化时也应签订转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学校允许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同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条件下,经学校同意,可专职或兼职进行该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学校尝试建立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
兼职创业是指在完成原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领办公司。学校结合兼职创业人员的创业绩效,在职称评定、年度和聘期考核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本办法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益分配及奖励报酬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后所取得的净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如下:
以技术转让、许可方式转化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取得的净收入的80%(其中60%为课题组奖励,20%为课题组后续研究经费)用于奖励、完成人所在学院10%、学校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收益分配时,由课题主持人依据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原则上主持人所得比例不高于课题组所得收益总额的50%。担任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学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进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收益人所得收益或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由校内相关单位实施转化的,约定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权益后,收益分配按上述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学校协商自行转化。
第十六条  学校(学院)所享有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部分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评估鉴定、宣传推广、技术孵化等工作。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依法赔偿相应损失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占、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弄虚作假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  切实防范科技职业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上级部门颁布的知识产权的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擅自或私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泄漏技术秘密,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根据国家和省、部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校政地合〔201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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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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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