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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和校外科研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3-07 00:00    浏览次数:

河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和校外科研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和校外科研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和校外科研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河南农业大学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河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和校外科研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类科研平台和校外科研试验基地(含人文社科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推进学校科研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和校外科研试验基地(含人文社科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考核与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决定对其的奖励、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科研平台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体现重点学科建设的要求,有效支撑和强化学科建设,拓展学科发展空间。
2.校级一级学科重点学科以上学科,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3.科研平台的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有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学术氛围浓厚的研究队伍;学科团队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国内外本研究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4.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完成和承担有一定数量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经费较充足;在社会上取得重大影响,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有严格的管理措施。
6.有较好的工作条件、国际学术交流渠道和其他相关条件。
    第四条  科研平台设立的程序:
1.申请。学科提出拟设立科研平台申请,报所在学院和科技处审核。
2.论证。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具体论证意见和推荐计划。
3.审核。科技处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布局需要,提出拟设立的校内科研平台的初步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第五条  校级科研平台根据工作任务和规模,结合学科和研究方向以“河南农业大学”为冠名统一命名。
第六条  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平台,由双方共同论证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共建合同(协议),明确任务、隶属关系、合作期限、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纠纷仲裁等责权利问题,最后报请双方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校级以上科研平台的设置,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平台设置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申请。原则上从校级科研平台中择优推荐申报上一级科研平台。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国家和部委级科研平台应建立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平台的经费使用,重大事宜决策等。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论证本科研平台的科研计划和科研选题,协调开放交流事宜,评议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指导和开展学术活动,讨论本平台建设中的重要学术和技术问题。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由学校科技处、科研平台所在学院及科研平台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学校主管科技的副校长担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7—13人,其中校内任职的学术委员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不超过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校外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知名专家担任。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国家和部委级科研平台可根据工作需要刻制公章,按照学校公章管理规定办理刻章有关手续,并加强公章管理。对外开展有关科研业务往来,须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科研管理专用章。
第十二条  省级、厅级及以下的科研平台由科研平台所在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管理,学术委员会组成原则可参照国家和部委级科研平台。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对外开展技术合作、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时,必须通过科技处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科研平台无权单独对外签订各类协议或合同。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每年年终须向科技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由科技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有: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承担的科研任务、人均年度科研经费数、取得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机构开放与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平台经学校考核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对照其目标进行考核评估,排名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对于已接受过国家、省部委组织的考核评估的,可使用其结果,不重复进行。
 
第五章  校外科研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处整体负责校外科研试验基地(含人文社科基地)的审批、备案和考核工作,基地所在学院负责基地的具体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校外科研试验基地(含人文社科基地)由各学院向科技处申报备案后自行建设。
第二十条  校外科研试验基地(含人文社科基地)建成后由科技处统一组织挂“河南农业大学科研试验基地”或“河南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基地”匾牌。
第二十一条  校外科研试验基地(含人文社科基地)管理实行“基地主任+业务专家”负责制;基地主任由各学院主管科研副院长兼任,负责基地管理工作;业务专家由基地科研项目负责人担任(一般为具有高级职称者),负责基地科研试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地所属学院自行对基地组织自评,每年年底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科技处,由科技处组织进行考核,对于考核末位的基地予以撤销,对于考核优秀的基地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河南农业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校政科〔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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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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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