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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农村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0 00:00    浏览次数: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经认真研究,科技部、教育部制定了《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规程》(见附件)。
现将工作规程印送你们,请有关部门和相关高等学校紧密结合实际,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规程》为指导,进一步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加强规范化管理,努力把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成为带动和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科技支撑力量。
附件: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规程
 
 
 
科技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2012年、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号)要求,切实提高高等学校服务区域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此工作规程。
第二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高等学校为主体,以区域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各类农业服务示范基地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校地、校企、校所间深度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大学为依托、农科教相结合、教科推一体化的农村科技服务模式。
第三条  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支持,为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提供良好的支撑条件。
(一)组建领导小组。推动成立以所属地方省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校地合作。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与省、市、县地方政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平台,中央主管部门签署合作协议,落实土地、资金等建设条件和扶持政策等配套措施,建立稳定、实质性的校地合作关系,联合推进各类服务示范基地(站)建设。
第四条  要加强与涉农科技型企业合作,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
(一)深化校企合作。要探索与企业共建综合示范基地、特色产业基地的新机制,共建实验、转化技术、服务平台,在政策沟通、市场信息交流、融资合作等活动中为企业提供帮助。
(二)加强创业服务。要支持高校师生以科技特派员等形式在农村开展创业服务,为涉农企业和合作组织培养紧缺的技术、管理人才,提供专业化、标准化、市场化服务。
第五条  要强化与地方现有公益性和社会化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对接,完善发展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发挥技术源头优势,盘活科技资源,高效开展科技服务;推进专业化培训,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人员和农民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 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改革促发展。开展人员聘用与管理制度、教师考评与激励机制、学生培养与创业就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及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的改革,为服务“三农”,推进“四化同步”提供制度保障。
第七条  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强化对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工作的政府推动。由科技部、教育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农业部、中央农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指导、推动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健康发展。
第八条  优先支持条件
对符合下述条件的单位,优先纳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范围。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建了高规格建设领导小组,成立了研究院管理机构;(二)符合区域战略布局,前期工作基础良好,试点建设方案特色突出、切实可行;(三)注重校地合作,签署了校地合作协议,启动了一批农业农村科技服务示范基地建设;(四)推进校企联合,深化产学研用合作,在创业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方面效果突出;(五)改革举措明确,提出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能为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抄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
        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办公厅(室)。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2日印发